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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户政策调整]-重磅消息!全日制大专有望入户广州
  • 作者:Dec-admin
  • 发表时间:2020-12-17 09:47
  • 来源:www.scvtopagent.com
  就在昨天,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广州市差别化入户市外迁入管理办法》的意见通告,这意味着大专学历或可直接入户广州!
  
  [入户政策调整]-重磅消息!全日制大专有望入户广州
  
  如果你符合:全日制大专,全日制技师、高级工连续一年广州社保,28周岁以下即可入户广州,现在落户广州无需考证和积分!
  
  目前《广州市差别化入户市外迁入管理办法》处于公开征集意见时间,政策明确指出想通过“差别化入户”拿广州户口,需要在所在区缴纳一年的广州社保
  
  通告显示,广州差别化入户政策的实施范围为:白云区、黄埔区、花都区、番禺区、南沙区、从化区和增城区7个行政区。
  
  在我市差别化入户实施范围内就业或创业,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将户籍迁入我市,在差别化入户实施范围内的行政区办理登记入户:
  
  1、拥有国内普通高校全日制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单证),或拥有国内普通高校全日制大专学历,或全日制技师学院预备技师班、高级工班毕业人员;
  
  2、年龄在28周岁及以下;
  
  3、申报时须在差别化入户实施范围区域内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12个月。
 
  
  下面一起看看原文: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开征求《广州市差别化入户市外迁入管理办法》意见的通告
  
  穗人社通告〔2020〕17号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2020年新型城镇化建设和城乡融合发展重点任务》精神、市政府党组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人才入户政策的要求,为进一步深化我市人才入户制度改革,促进人力资源集聚和优化配置,优化我市人口结构,根据15届121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和市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人才入户政策的实施方案的要求,我局起草了《广州市差别化入户市外迁入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一、公开征求意见的起止时间:
  
  2020年12月16日至12月25日(10天)。
  
  二、意见反馈途径
  
  (一)信函:广州市连新路43号(邮政编码:510030),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流动管理处“差别化市外迁入”征求意见。
  
  (二)电子邮件:rlzyscc@gz.gov.cn。
  
  为确保所提意见详细、有效,请提供意见的市民留下姓名、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有效联系方式。
  
  三、其他事项
  
  差别化入户后的市内迁移条件,请登录广州市公安局官网查询《广州市差别化入户市内迁移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网页链接)详细了解。
  
  特此公告。
  
  附件:广州市差别化入户市外迁入管理办法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12月14日
 
  
  广州市差别化入户市外迁入管理办法
  
  (公开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2020年新型城镇化建设和城乡融合发展重点任务》精神,为进一步深化我市人才入户制度改革,促进人力资源集聚和优化配置,优化我市人口结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差别化入户,是指在我市差别化入户实施范围内就业或创业,符合相应条件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入户广州。
  
  第三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统筹、指导差别化入户市外迁入管理工作,负责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市属国有企业(市国资委直接或委托监管企业)等用人单位差别化入户的审核办理。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住所地址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差别化入户的审核办理。
  
  省直及中央驻穗用人单位差别化入户由省相关部门负责实施并审核办理。
  
  市(区)公安机关具体负责办理差别化人员的入户手续,负责审核办理差别化人员户口市内迁移。
  
  第二章市外迁入条件
  
  第四条我市差别化入户政策的实施范围为:白云区、黄埔区、花都区、番禺区、南沙区、从化区和增城区7个行政区。
  
  第五条在我市差别化入户实施范围内就业或创业,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将户籍迁入我市,在差别化入户实施范围内的行政区办理登记入户。
  
  (一)拥有国内普通高校全日制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单证),或拥有国内普通高校全日制大专学历,或全日制技师学院预备技师班、高级工班毕业人员;
  
  (二)年龄在28周岁及以下;
  
  (三)申报时须在差别化入户实施范围区域内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12个月。
  
  第三章申报和审核
  
  第六条我市差别化入户申报材料为:户口簿,身份证,落户地址材料,相关学历、学位证书及其证书鉴定或网上查询结果或认证报告,社会保险参保记录;如无法通过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核查、网络核查的,由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
  
  第七条我市差别化入户原则上实行全流程网办。申请人通过移动端或电脑端登录申办系统填报个人信息和上传相关材料后提交用人单位确认,用人单位在申办系统确认提交后由对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申请人应进行现场核验:
  
  (一)在国家、省、市社会信用体系相关目录内的失信人员;
  
  (二)审核部门对网上上传材料存疑,认为应核验原件的人员;
  
  (三)审核部门在审核中发现问题的人员。
  
  第八条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市属国有企业申请人的申报材料应提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其他用人单位申请人的申报材料应提交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
  
  第九条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通过申办系统对差别化入户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及时公示并公布;需补充相关材料的,在申办系统退案并告知申请人需补充材料;不符合条件审核不通过的,在申办系统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用人单位网上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交后,差别化入户的受理时间按以下方法确定:
  
  (一)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验,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该核验通过时间确定为受理时间;不符合受理条件、或应进行现场核验的作退案处理。
  
  (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10个工作日内未作核验的,自动确定第11个工作日为受理时间。
  
  (三)申请人进行现场核验的,现场核验通过时间确定为受理时间;经现场核验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作退案处理。
  
  第十一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有特殊情况的,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第十二条我市差别化入户需进行公示、公布。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及时将审核通过的差别化入户人员情况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或政府网站上进行公示、公布。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受理异议投诉。公示无异议可予以公布,涉及国家秘密的可以不予公示公布。
  
  第十三条公示内容包括拟差别化入户人员的姓名、单位、公示起止时间等内容。对公示情况有异议的组织和个人,原则上应当在公示期内向市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书面意见,如属单位的须加盖单位公章,如属个人的签署个人姓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组织并完成调查核实。经核实异议成立的,申报不予通过,同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准予办理入户手续并核发入户信息卡。
  
  第十五条申请人提交审核后确需修改申报信息或申请人已通过审核需再次开通申报权限的,可由申请人本人提供情况说明,经所在单位加具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按受理权限报市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
  
  第十六条申请人可通过移动端或电脑端在申办系统中查看审核进度和审核结果。申请人在收到审核通过的短信通知或在申办系统中查询到审核通过的结果后,应在规定期间内到差别化入户实施范围的区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入手续。逾期未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入手续的,须重新申请办理。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差别化入户工作开展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申请人应书面承诺提供的申请材料真实有效。经查实有虚假承诺或经有关部门查实存在隐瞒、欺骗或提供虚假材料等情形的,按《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户籍迁入管理规定的通知》(穗府规〔2020〕6号)第十二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存在以上情形时,申办人信息同时录入本市引进人才征信管理系统。
  
  第十九条在申报过程中,任何单位如存在隐瞒、欺骗或提供虚假材料行为的,该单位的行为信息将录入引进人才征信管理系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通过本办法将户籍迁入本市差别化入户实施范围的7个行政区的人员,其户籍市内迁移及相关户籍待遇由市公安机关制定的《广州市差别化入户市内迁移管理办法》及相关部门制定的文件另行明确。
  
  第二十一条符合本办法的人员,准予其配偶、未成年子女随本人同时将户籍迁入我市差别化入户实施范围的区域。人员未在差别化入户实施范围区域内具有住宅房屋地址登记入户的,在其工作单位集体户或差别化入户实施范围区域人力资源市场集体户入户;无法通过上述办理入户的,在其工作单位注册所属的公共集体户入户。
  
  第二十二条符合《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广州市积分制入户管理办法》《广州市政策性入户管理办法》所列条件的人员,应按上述三份文件申报入户。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中的住所地是指用人单位证照上所列的地址,包括:注册地址、经营场所、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等相关地址。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所述的社会保险缴费记录如存在补缴情形的,在办理差别化入户业务中不视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中申请人的社会保险费缴纳单位应与实际用工单位一致。按法律法规属于劳务派遣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另行制定申办指南,并可根据国家、省、市“放管服”改革的要求进行适时调整优化。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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